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

細化責任督促工會履行職責


  京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對實施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職業工會。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在作審議結果報告時建議,細化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款,以督促各級工會組織更好地履行職責,做好職工服務工作。

  為了督促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修訂草案一審稿就已經增加了工會及其工會健保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會員評議和監督的內容。公所健保此次修改稿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職能,細化了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工會勞保
  首先,修訂草案將工會的職能表述為“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利益職業工會活動, 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好職工服務工作”。其次, 在修改稿第六十九條前三款列明了三種不盡職的情形,分別是: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 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有以上三種或其他不盡職情形的,輕則予以處分或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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