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對實施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職業工會。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在作審議結果報告時建議,細化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款,以督促各級工會組織更好地履行職責,做好職工服務工作。
為了督促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修訂草案一審稿就已經增加了工會及其
工會健保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會員評議和監督的內容。
公所健保此次修改稿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職能,細化了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工會勞保 首先,修訂草案將工會的職能表述為“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利益
職業工會活動,
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好職工服務工作”。其次,
在修改稿第六十九條前三款列明了三種不盡職的情形,分別是: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
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有以上三種或其他不盡職情形的,輕則予以處分或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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